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怎样的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指抵押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抵押权的时间框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如果未在这个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将不再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
以下是有关抵押权存续期间的关键点:
1.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对应。
2. 诉讼时效 :主债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长。
3. 抵押权消灭 :如果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抵押权,其丧失的是抵押权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而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
4. 自愿履行 :即使抵押权因未在诉讼时效期间行使而消灭,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担保义务,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5. 法律规定 :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任何此类约定都是无效的。
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修订,请以当前有效的法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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