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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可以总结如下:

1. 法定的临时性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根据企业破产法律的规定组成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一定期间内,由所有债权人参加组成,不是一个常设机构。

2. 在人民法院领导下行使权利 :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全体债权人参加并行使权利。

3. 决议机构 :债权人会议有权讨论并决定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及分配方案。

4. 监督机构 :债权人会议对企业执行和解协议和整顿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5. 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 :债权人会议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参与破产程序,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6.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包括核查债权、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等。

7.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为了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在必要时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

以上性质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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