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类 | 推荐文章 | 最新文章 | 热点文章 | 最新软件 | 国产软件 | 国外软件 | 汉化补丁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业界资讯 | 图形图像 | 操作系统 | 网络冲浪 | 工具软件 | 办公软件 | 媒体动画 | 精文荟萃 | 认证考试 | 网站建设 | 技术开发 | 专栏
当前位置:abcdown网络学院网站建设主机域名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译文)
精品广告
推荐TOP10
·域名注册的价值分析
·什么叫中文域名
·网店顶级域名绑定图文教程
·域名注册知识(新手必读)
·建站经验之域名选择篇诠释
·关于域名注册、投资问题的相关解释
·专家支招域名安全“三原则”有效规避域名掠夺
·Admin5推出1元CN 域名注册平台
·站长建站须知:网站主机的服务器技术
·站长必知:虚拟主机知识大全
阅读TOP10
·直接将国际域名绑定动态IP(无需转移DNS)
·676个{xxIDC.cn}形式稀缺域名WHOIS扫描结果
·iis权限设置教程参考
·知识:域名知识-域名状态-域名抢注
·浅谈IDC机房的负载均衡服务!
·2007年全新中国国内各大域名注册商比较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站长建站须知:网站主机的服务器技术
·域名抢注争议不断 专家认为抢注≠恶意抢注
·2006年中国域名主机研究报告

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译文)

日期:2008年3月31日 作者: 查看:[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于1999年11月29日经美国国会通过)

翻译: 陈 江 邓 炯 审校: 朱榄叶
转载自:《电子知识产权》2000年第8期


第3001条 简短标题;援引

(a) 简短标题──本章可被引用为《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b) 对《1946年商标法》之援引──本章中对《1946年商标法》之任何援引均应指对于1946年7月5日批准的名为《对商业使用之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作出规定、执行某些国际公约的条款及为其他目的之法案》(15 U.S.C. 1051及随后条款)之法案之援引。


第3002条 域名抢注之防范

(a) 一般规定──在《1946年商标法》第43条(15 U.S.C. 1125)末尾加入以下内容进行修正:

[d](1)

(A) 一个人应在由商标(包括根据本条作为商标保护的人名)所有人提起的诉讼中承担责任,无需考虑各方的商品或服务,若该人──

(i) 有从该商标(包括根据本条作为商标保护的人名)获利的恶意意图;并且

(ii) 注册、交易或使用某一域名──

(I) 在该域名注册之时该商标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该域名与该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在域名注册之时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情况下,该域名与该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淡化了该商标;或
(III) 因《美国法典》第18编第706条,或《美国法典》第36编第220506条而受保护之商标、文字或名称(指由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对奥运五环标记拥有之权利──译者注)。

(B) (i) 在判断某人是否具有(A)目所述之"恶意意图"时,法院可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如──

(I) 该域名中所含有的该人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如果有的话);
(II) 该域名中包括该人真名或其他通常用于识别该人名称的程度;
(III) 该人在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中,对于该域名先前进行过的任何使用(如果有的话);
(IV) 该人在该域名之下可到达的网站中,对于商标善意地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
(V) 该人有否通过对网站在来源、主办关系、从属关系或批准关系制造令人发生混淆的可能性,或为了牟取商业收益,或带有抹黑或贬损商标的意图,故意将消费者由商标所有人所在的网上位置转移至可能侵害商标代表的商誉的、该域名之下可抵达网站的意图;
(VI) 该人是否曾经为营利目的向商标持有人或任何第三方发出过转让、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出让该域名的要约,但实际却没有在任何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提供过程中对于该域名进行过任何使用或没有使用该域名的意图,或该人先前曾从事过类似行为;


(VII) 该人在申请域名注册之时提供重大的、误导性的错误联络信息,该人蓄意不保持联络信息的准确性,或该人先前曾从事过类似行为;
(VIII) 该人注册或收购大量域名,并且该人知道这些域名与他人所有的、在该等域名注册时具有识别性的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或对他人所有的、在该等域名注册时具有知名度的驰名商标构成了淡化,而无需考虑各方的商品或服务;以及
(IX) 该人的域名注册中所包含的商标在第43条第(c)(1)款规定的含义之内,具有或不具有识别度或知名度的范围。
(ii) 在任何案件中,若法院确认该人相信并有合理依据相信对域名的使用是合理使用或者是合法的,则不应被认定为存在(A)目所述之"恶意意图"。

(C) 在根据本段提起的涉及对域名的注册、交易或使用的任何民事诉讼中,法院可命令没收或注销该域名,或将该域名转让予商标的所有人。

(D) 只有域名注册者或该注册者授权的被许可人才应对(A)目规定之下的域名使用行为承担责任。

(E) 本段之中使用的"交易"一词系指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购买、出借、质押、许可、货币交换和任何其他换取对价的转让或作为对价接受的交易。

[d](2)

(A) 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进行域名注册或分配的域名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司法区域内对域名提起对物民事诉讼,若──

(i) 该域名侵犯了已在专利与商标局注册的或依第(a)或(c)款受保护的商标所有人的任何权利,且

(ii) 法院查明该所有人──

(I) 无法对依第(1)段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本应作为被告的一方取得对人管辖;或者
(II) 通过下列方式,经审慎调查后无法找到依第(1)段提起的民事诉讼中本应作为被告的一方──

(aa) 按注册者向注册机构提供的邮政和电子邮件地址向注册者发出含有所指控的侵犯行为和意欲依本段规定继续行事的通知;且

[1] [2] [3] [4] 下一页 

上一篇:出售一批通用网址

下一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


相关软件: 相关文章:
·Sim Aquarium v2.06 -非常漂亮的海底世界屏幕保护程序
·水晶热带鱼缸时钟屏保
·《家庭医疗保建百科全书》高清晰PDF书籍
·极品飞车 5 保时捷之旅 新车BMW Z8
·新版眼保 健操视频
·眼保健操视频
·保龄球(Gutterball) V2
·保护QQ聊天记录不被盗取的技巧
·Windows XP关闭端口保安全
·图片保存到数据库和从数据库读取图片并显示(c#)
·如何让IE浏览器窗口始终保持最大化
·Photoshop 保存格式
·怎么养去除磁盘保护
·细钢丝代替保险丝管 慎买劣质电热毯

特别声明:本站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可以自由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转载请注明来源:http://www.abcdown.net
首页 | 本站声明 | 下载帮助 | 发布软件 |
中文版权所有:ABC学院 浙ICP备05000717号